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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么要修改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GB 18918-2002
自2002年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發布以來,我國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形勢發生巨大變化,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廢水的總量和占比不斷上升,該標準對科學、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撐作用越來越重要。
過去20年城鎮污水處理的工藝種類增多,處理效果也越來越穩定可靠,但是各種新老工藝基本上都是以生物處理為核心技術。核心技術沒變,現行GB 18918-2002基本符合當前的城鎮污水處理行業總體技術經濟水平。但是,GB 18918-2002規定所有水污染物均應“至少每2h一次,取24h混合樣,以日均值計”,已經成為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的突出問題,急需修改完善。
首先,該規定制約精準管控。不同污水處理工藝的排放波動規律不同,有的污水處理廠間歇式排放。例如,采用SBR工藝的污水處理廠,可能連續2小時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,將這些時段計入日均值顯然是不合適的。再如,如果某些時段排放濃度過高,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標,也很可能造成較重的環境污染,構成較大風險。
其次,該規定未體現環境科研新成果。過去20年環境監測技術不斷發展,相應的技術規范也日益完善,尤其是2019年發布實施的《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 91.1-2019)全面規定了污水監測新要求。例如,對于色度、pH、糞大腸菌群數等項目,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樣、盡快測定,現行技術、設備也足以支撐這些新要求,因此,HJ 91.1明確規定這類污染物項目不能取混合樣,國內外一系列相關法規標準也作了類似規定。GB 18918-2002規定監測這類項目要取混合樣、執行日均值,現在看來與更科學的監測方法已經不一致了。
再次,該規定不利于依法監管實際排放情況。執法人員監測日均值,需要在較長時間里多次取樣。一旦執法人員到場開展監測,排污單位可以采取治污設施“開機歡迎、關機歡送”和調整設備工況、改變投料方式等辦法,臨時制造“達標排放”。此時,監測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濃度合理波動的意義,成為依法治污的薄弱環節。
因此,現行GB 18918-2002關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樣、測日均值的規定,在支撐精準、科學、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顯不足,亟待修改完善。本次修改聚焦這個突出問題是非常必要的,標準可能還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內容,待全面修訂時一并解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