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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室凈化裝置建設及運行要求
1 凈化裝置應在產生 VOCs 的實驗前開啟、在實驗結束后需繼續開啟十分鐘,保證 VOCs 處理完全,再停機,并實現聯動控制。凈化裝置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,應及時停用檢修。凈化裝置建設方應提供凈化裝置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規程。
2 吸附劑廢棄后,應根據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確認是否屬于危險廢物;如果屬于危險廢物,應按 GB 18597、DB11/T 1368 等危險廢物貯存、轉移、處置等相關要求進行環境管理。鼓勵吸附劑循環再生利用。
3 實驗室單位應將凈化裝置的管理納入日常管理中,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,掌握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。
4 實驗室單位應建立運行、維護和操作規程,明確設施的檢查周期,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,保證設施正常運行。
5 實驗室單位應建立凈化裝置運行狀況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,主要維護記錄內容包括:
a) 凈化裝置的啟動、停止時間;
b) 吸附劑更換時間;
c) 凈化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,至少包括凈化裝置進、出口濃度;
d) 主要設備維修情況;
e) 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。
6 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,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 HJ/T 1 和 DB11/1195 要求。